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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中外合作企业变更要求及手续办理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公证文件;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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